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政府公报》刊登第4/98/M号法律。 法律 第4/98/M号 七月二十七日 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 立法会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 第一款f项及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b项规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的纲要。 第二条 (理由及限制) 一、就业政策基於维持经济结构、市场的正常运作、尊重劳工 权利和认同工作的社会价值。 二、就业政策包括机构性组织的社会伙伴的连带性参与,因此 须尊重法人自主。 三、为达致本法律列明的目标,就业政策应与其他社会/经济政策协调。 第三条 (社会协调) 一、行政当局承认身为共同负责施行就业政策的社会伙伴的功 能和保证其自由、独立和代表性的必需条件。 二、行政当局确保由雇主、雇员和总督代表三方所组成的一个社会协调自主结构的运作。 第四条 (选择职业及就业机会) 一、澳门居民享有选择职业或工作类别的自由,但有法律限 制者除外。 二、禁止任何影响平等就业机会的歧视性限制。 三、为著上款规定的效力,对专业或特定学历资格的要求不 构成歧视性限制。 四、确保在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考虑资历和 能力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 第五条 (劳工权利) 一、所有劳工不管年龄、性别、种族、国籍或来自何地区, 有权: a)按照数量、性质和质量的工作,收取回报; b)在相同工作或相同价值之间,收取相同工资; c)在卫生和安全条件下工作; d)疾病援助; e)每日工作时间的极限,每周休息和有薪定期假期以及 收取公众假期的报酬; f)加入代表其利益的社团。 二、特别确保保障女工,尤其是在怀孕期间和产後,以及在 工作中的未成年人及伤残人士。 第六条 (目标) 就业政策的目标尤其是下列: a)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公正; b)达致及维持充分就业情况; c)改善就业结构; d)改进劳工的生活条件及维护其劳工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