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6-9-25
【法律文号】:公告第117号 【执行日期】:1996-10-1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117号
【字体: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可以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有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以下限额内设定不同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
  (一) 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500元;
  (二)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三)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违法所得而无法计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涉及标的总额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超过前款规定罚款处罚限额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