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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文化部 【颁布日期】:1996-1-10
【法律文号】:文人发[1996]6号 【执行日期】:1996-1-10
文化部
文人发[1996]6号
【字体:  
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演员工内部待业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和深化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简称中直院团)体制改革,促进人才交流,保障中直院团演职员工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待业保障是指在中直院团有行政关系的下列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行政隶属关系、聘任关系后,在待业期间享受的待业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
  (一)在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43周岁以下未聘的;
  (二)解聘、辞聘的;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被辞退的。
  第三条 待业保障工作应与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等人才流动服务工作相互结合,统筹安排。
  第四条 内部待业保障经费的来源:
  (一)中直院团缴纳的内部待业保障费;
  (二)文化部经费中的专项拨款补贴;
  (三)个人交纳的保障费和管理费;
  (四)上述款项存入银行支付的利息。
  第五条 布局结构调整期间,部计财司按一定比例划拨内部待业保障经费。享受内部待业保障金期满后,自愿参加内部安置统筹的,应按规定交纳内部安置统筹费(内部安置统筹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管理费+其它应交费用)。
  各种保障经费转入文化艺术人才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内部待业保障经费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条 内部待业保障经费及其管理费收支的预算、决算,由文化艺术人才中心编制,经人事司、计财司审核后,纳入部预算、决算。
  第七条 内部待业保障经费的开支项目:
  (一)待业人员的内部待业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
  (二)待业人员在领取内部待业保障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待业人员的培训费;
  (四)待业保障管理费。
  第八条 内部待业保障金的发放标准:
  (一)待业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内部待业保障金,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90%;
  (二)待业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九年以下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内部待业保障金,其中,第一至十二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90%,第十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80%。
  (三)待业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最多发给三十六个月的内部待业保障金,其中,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90%,第十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80%,二十五个月至三十六个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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