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 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八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劳动报酬; (二) 工作时间; (三) 休息休假; (四) 保险福利; (五) 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 工作内容; (七) 劳动纪律 (八) 合同期限; (九) 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 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 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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