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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2-6
【法律文号】:粤劳薪[1996]26号 【执行日期】:1996-2-6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厅
粤劳薪[1996]26号
【字体:  
关于做好干部、工人离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劳动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干部、工人离退休审批工作,根据现行干部、工人的离退休政策及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应切实建立和健全干部、工人离退休审批制度,认真做好离退休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 各级各类干部、工人的离退休审批,应根据职能分工的隶属关系,按现行的干部、工人管理权限分别办理。
  三、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干部、工人,分别报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批。所在单位在呈报办理退休手续时,要特别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因病、因工致残的须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县、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四、 经批准离、退休的干部、工人,由审批机关或由审批机关委托有关部门发给离退休证。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干部、工人离退休后,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审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暂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享受离退休有关待遇。
  五、 干部、工人离退休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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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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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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