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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6-5
【法律文号】:晋办发[2001]23号 【执行日期】:2001-6-5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办发[2001]23号
【字体:  
关于确保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资发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千方百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必须明确,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政府的基本开支应由各级财政负担,确保工资发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作为确保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决纠正"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错误认识,坚决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立足于自身努力,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发放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今后,要把这项事关全局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包括各级政府自行出台的地方补贴和津贴。各级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首先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于各项地方补贴、津贴政策,要按照"有钱就发、无钱不发"的原则,认真清理、区别对待。凡自有财力保不了基本工资的地方,一律不得在拖欠基本工资的同时发放各项津贴、补贴。否则,一经发现,不再享受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补助。
  三、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
  行政人员超编、事业编制失控,财政供养人员规模过大、增长过快,财政不堪重负,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根本原因。各级政府要把握当前市(地)、县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结合撤并乡镇、编制下管一级等改革,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层层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为标准,将精简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大力压缩各类超编人员、借用人员、代课教师、临时工以及自聘人员,把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核定的编制之内,坚决杜绝一方面上级财政为保工资向县级增加补助,而另一方面县级又不断增加供养人员,迫使上级财政再增加补助的恶性循环。今后,省财政在分配县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以确保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开支为原则,超编人员一律不予考虑。凡因清理超编人员工作不力,实际发放工资人数超过核定的编制人数,致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县,其责任一律由县委、县政府自负。鉴于目前市(地)、县机构改革及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工作正在进行,2001年省对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参照近年全省县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平均增长水平,计算各县的财政供养人员合理规模后确定。各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财政发放工资的人数控制在省确定的合理规模之内。
  四、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集中统一发放和县级工资专户制度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集中统一发放制度,是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有效措施。各地要认真总结试行经验,采取措施,2001年6月底前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这一制度。今后,财政安排的工资性支出,不再拨付给各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入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实行集中统一发放。各级财政和人行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的《县级工资专户管理办法》(晋财预字〔2000〕51号),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及省对县级的专项拨款、转移支付资金(不含社保、粮食、农业专款)必须进入工资专户。在未留足工资性支出所需资金之前,国库不得从工资专户办理其他支出拨款;留足工资性资金后确需从工资专户拨付的支出,必须经市(地)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为了加强资金调度,今后省对县级的工资性补助及转移支付拨款要直接分配到县,由省、市(地)国库直接拨付到县,市(地)级财政不得截留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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