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2-27
【法律文号】:内政发[2000]9号 【执行日期】:1999-12-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00]9号
【字体:  
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制定本办法。
      条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要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低标准,快起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外埠单位,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单位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
      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
      条六条   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各旗县尽快建立并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
·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