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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1994-7-12
【法律文号】:浙人薪[1994]68号 【执行日期】:1994-10-1
浙江省人事厅
浙人薪[1994]68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五、机关工人因工作岗位转换(从技术工人岗位转到普通工人岗位,或从普通工人岗位转到技术工人岗位),应按新岗位的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根据工资额变动情况确定,凡增资额超过新岗位岗位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转换岗位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凡增资额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或工资额降低的,除考核不合格者外,转换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六、职务变动后,原浙改工〔1994〕1号文规定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任职务保留标准执行。
  七、上述因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带来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岗位工资)以及职务(岗位)津贴保留标准的变动,均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次月起兑现。
  八、职务(技术等级)变动人员工资的确定,省级和中央部属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由市地提出意见;省委管理的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九、本暂行办法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实施新工资制度后,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变动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务晋升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以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职务等级晋升后,原职员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以进入新任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员职务等级工资高于新任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员等级工资标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职务等级晋升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的(含半个档差),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同一等级职员,由副职升为正职的,其职务工资可在本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上相应提高一档。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1、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晋升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原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低于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的,可以进入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技术等级(职务)工资高于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因技术等级(职务)晋升提高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技术等级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1993年10月1日以后取得或晋升技术等级,必须符合浙人薪〔1993〕78号、158号文规定的报考年限,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不符合报考年限而取得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应执行低一个等级的工资标准,待达到报考年限后再按取得或晋升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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