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人员降职(低聘)或免职(解聘)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聘职务工资标准。因上述原因降低的工资额超过新聘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其低聘前的考核年限可与低聘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不足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解聘的原因,酌情确定其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降职后,新任职务与原职务不处在同一职员等级上的,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新任职务与原职务处在同一职员等级上的,其职务工资按降低一档执行。因上述原因降低的工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降职前的考核年限可与降职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不足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降职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被免职后,按管理权限根据免职的原因,酌情确定其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四、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后重新确定职务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其新任职务仍在原职员等级上的,职务工资降低一档。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员等级低于原职员等级的,如行政职务降低一级的(例:撤销副处级职务,新任正科级职务),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员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如行政职务降低二级及以上的(例:撤销正处级职务,新任正科级职务),应先降低一档职务工资,然后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的职员等级工资标准,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处分期限满后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的,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变动后,根据其承担的主要工作确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务工资制度,需要变动工资制度的,原工资额不能作为确定新工资的依据(基数),应按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其职务工资,并执行相应的津贴。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省级由主管部门确定,市地县由政府(行署)人事部门确定。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按本办法第一条 第1、2款规定执行。 六、这次工改后,事业单位的工人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可分别按新聘职务的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其职务工资;解聘后按照同类条件工人的待遇重新确定工资。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根据工资额变动情况确定,凡增资额超过新聘(解聘)后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新聘(解聘)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凡增资额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或工资额降低的,除考核不合格者外,新聘(解聘)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七、这次工改后,事业单位人员因工作岗位转换(从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转到工人岗位,或从工人岗位转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从技术工人岗位转到普通工人岗位,或从普通工人岗位转到技术工人岗位),应按新岗位的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按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执行。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原浙改工〔1994〕1号文规定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任(聘)职务保留标准执行。 九、上述因职务(岗位)变动带来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以及职务(岗位)津贴保留标准的变动,均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兑现。 十、职务变动人员工资的确定,省级和中央部属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由市地提出意见;省委管理的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十一、本暂行办法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