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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1994-7-12
【法律文号】:浙人薪[1994]68号 【执行日期】:1994-10-1
浙江省人事厅
浙人薪[1994]68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机关实施新工资制度后,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变动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工资的,按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工资执行;原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以内的,未达到规定正常晋升级别考核年限的,级别工资不变。机关工作人员因晋升职务级别变动的,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均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级别没有变动的,其职务变动前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年限累加计算。
  2、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以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二、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1、机关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晋升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最低档的,可以进入晋升后等级的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晋升后等级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晋升后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原岗位工资等于晋升后等级岗位工资标准的,可以在晋升后等级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顺延一档。机关技术工人因技术等级(职务)晋升提高岗位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的(含半个档差)的,技术等级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技术等级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机关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晋升后,执行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3、1993年10月1日以后职得或晋升技术等级,必须符合浙人薪〔1993〕78号、158号文规定的报考年限,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不符合报考年限而取得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应执行低一个等级的工资标准,待达到报考年限后再按取得或晋升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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