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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3-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4-3-16
山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行社会保险办法的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工)伤残保险、生育保  险等。
       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国务院另有规定者除外)中的工作人员、民办教师,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上述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除农业户口者外,均实行失业保险办法。
       军队所属驻鲁机关事业单位非军藉工作人员,集体和民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参加社会保险。
       二、养老保险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基金的筹集。基本养老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 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以市(地)为单位筹集,并按不低于本地区工资总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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