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11-19
【法律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执行日期】:1997-1-1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字体: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认定后,颁发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发给《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
      取得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非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由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二)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
      (三)职责范围发生变更;
      (四)隶属关系发生变更;
      (五)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六)机构规格发生变更;
      (七)经费来源发生变更;
      (八)单位住址发生变更;
      (九)下设分支机构发生变更。
      第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主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其它有关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应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3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同时应换发《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