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登录 用户名: 密码: 登录 | 开始登录 登陆|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11-19
【法律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执行日期】:1997-1-1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字体: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确认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认定、登记的事业单位,按登记确定的职责范围开展活动,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未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应在其总量控制范围内进行。
      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登记,应从严控制编制数量。
      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是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精干、效率的原则,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主管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
      (一)省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省直所属事业单位。
      (二)地、市、州、县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市、州、县所属事业单位。
      (三)中央和外省驻鄂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管部门同意其设立的批文;
      (二)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明确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核算方式;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