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4-1
【法律文号】:湘发[1997]6号 【执行日期】:1997-4-1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湘发[1997]6号
【字体: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精神,结合湖南的实际,现就我省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办发〔1996〕17号文件精神,以有利于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目标,遵循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逐步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务项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确立科学化的总体布局──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和规模,统筹规划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遵循政事分开的原则,改变事业单位由国家包揽的作法,走出部门所有的圈子,走为全社会服务并依托社会发展的路子;推行多样化的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社会功能和经费自给情况,进行科学的定性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通过制定并实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形成一套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规模、结构、布局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体系。
  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行政事分开
  1.合理划分和界定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则上要交归现有的行政机关(不含机构改革中经批准,由行政机构改为事业单位,仍行使行政职能的),但不能因此再增设行政机构和超分行政编制。对一时难以划分的行政职责,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党委或政府批准,通过授权的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党政机关分离出来的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工作,事业单位要积极承担起来,以促进机关职能的转变,但不允许因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数额的限制,再将行政机构转为事业单位。
  2.以事业性工作为主的政事合一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调整。政事职责可以分开的,在将其行政职责交归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后,可成建制转为事业单位;目前分开确有困难或不能一步到位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调整到位;政事职责联系紧密,难以划分的,可改为授权承担某些行政性职责的事业单位,不再挂政府机关的牌子。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关于实行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登记制度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225号文件的情况通报
·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决定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