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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7-27
【法律文号】:粤府[1994]90号 【执行日期】:1994-7-27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1994]90号
【字体:  
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6月颁布了《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拟定工作目前正在加紧进行。为加快此项工作的进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先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含干部、工人)个人缴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8月1日起,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中央和军队驻粤单位)的工作人员,均须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养老专户。
  二、缴费标准,每月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缴。今后的缴费比例,随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个人养老专户积累的需要而相应调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执行。统一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该项业务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办理。原已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个人缴费仍按原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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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账户规模的通知
·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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