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以下简称招聘干部)工作制 度,保证招聘干部的素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由国家财 政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招聘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自愿报名,经笔试、面试 、考核合格,德育、智育、体育全面衡量,择优聘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编 制定员和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招聘干部指标内,有 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中央驻粤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应有 国务院人事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招聘干部专项 指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 )是同级人民政府招聘干部的人事主管部门。 省人事部门负责拟订全省招聘干部的政策、办法,组 织全省性的招考工作,并负责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 聘干部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事部门负责拟订所 辖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有关实施方案、细则,并组织 、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招聘干部的工作。 第二章 招聘干部的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招聘干部的对象:国家不包分配的普通大中 专学校毕业自费生和本单位在职的优秀工人(含合同制工 人);特殊工种或岗位的可面向社会从电视大学、函授大 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以及自学考试等获得大学本科、 专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待业青 年中具有特殊专长的人员中招聘;农村基层站所需要补充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从当地农 民技术员、复退军人以及回乡参加生产劳动的优秀青年中 招聘。 第七条 报考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 线,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品行端正, 遵纪守法,热爱报考岗位工作;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 度和拟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身体健 康。 从工人中招聘的干部,年龄应在35岁以下;从大中 专毕业自费生招聘的干部,年龄应在30岁以下;面向社 会招聘的干部,年龄应在25岁以下;从农村青年中招聘 的干部,应是回乡参加生产劳动满3年以上者。 放宽报考年龄和文化条件的,须经市以上人事部门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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