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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0-9-19
【法律文号】:渝人发[2000]134号 【执行日期】:2000-9-19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渝人发[2000]134号
【字体: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完善规定手续的新进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政府人事部门授权行业主管部门鉴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授权其自行审核和再授权自行鉴证。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设岗,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㈢ 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㈥ 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㈠ 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及聘用方法;
  ㈡ 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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