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职员是指事业单位聘任在行政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职务等级确定与任职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务实行等级制。职员职务等级为五级,具体设置为:二级职员(正)、二级职员(副);三级职员(正)、三级职员(副);四级职员(正)、四级职员(副);五级职员;六级职员。 根据本市实际,不设一级职员职务。 第六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确定相应的本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不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最高等级的设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其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第八条 职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㈠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㈢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㈣ 熟悉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务; ㈤ 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㈥ 身体健康。 第九条 职员任职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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