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合事业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资待遇与聘用岗位(等级)挂钩的管理制度,将事业单位工人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人岗位(等级)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工人个人的工作关系,以及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人岗位(等级)工作,应贯彻自愿、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工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人。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工人岗位(等级)聘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人岗位(等级)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等级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事业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岗位(等级)总量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具体的工种岗位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
第七条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岗。
第三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等级)的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各工种岗位(等级)工人,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主要面向本单位工人实行公开选聘。个别岗位如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聘用时须完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