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0-9-19
【法律文号】:渝人发[2000]137号 【执行日期】:2000-9-19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渝人发[2000]137号
【字体:  
事业单位工人岗位(等级)聘用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合事业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资待遇与聘用岗位(等级)挂钩的管理制度,将事业单位工人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人岗位(等级)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工人个人的工作关系,以及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人岗位(等级)工作,应贯彻自愿、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工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人。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工人岗位(等级)聘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人岗位(等级)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等级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事业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岗位(等级)总量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具体的工种岗位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
      第七条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岗。
    第三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等级)的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各工种岗位(等级)工人,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主要面向本单位工人实行公开选聘。个别岗位如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聘用时须完善有关手续。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加快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3部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