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0-9-19
【法律文号】:渝人发[2000]139号 【执行日期】:2000-9-19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渝人发[2000]139号
【字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㈡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㈢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㈣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㈡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㈢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㈣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㈠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㈢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㈣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㈤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㈥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