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㈡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㈢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㈣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㈡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㈢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㈣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㈠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㈢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㈣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㈤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㈥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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