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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0-9-19
【法律文号】:渝人发[2000]140号 【执行日期】:2000-9-19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渝人发[2000]140号
【字体:  
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事业单位职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职员培训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管理职能、岗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职员进行培训。
  第二章 培训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针对事业单位职员的不同情况,培训内容应有科学性、针对性,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统一设置。
  第七条 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分任职培训、岗位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任职培训是指担任科、处长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其政治思想素质、心理素质、文化道德修养和领导能力,使之符合所任职务的要求。
  岗位知识培训是指根据各管理岗位的需要而举办的一般工作人员的本岗位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职员掌握本岗位知识,增强业务技能,适应岗位管理工作需要。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职员增新、补充、拓宽知识的培训,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培训使职员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信息,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领导科学,管理科学。其他科目内容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岗位工作的需要设置。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职员的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监督、检查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工作,组织交流培训经验,表彰先进。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培训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基层事业单位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培训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职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经费和其他需要,负责检查、考核职员接受培训的情况。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职员的任职培训由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上岗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方案,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同意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职员的任职培训、岗位知识培训作为其任职和上岗的依据之一,未参加任职培训、岗位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能聘任领导职务或上岗。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职员的培训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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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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