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作用,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适应西部大开发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是指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不违反本单位劳动纪律并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国家和单位技术、经济及名誉合法权益的提前下,有偿承担其他单位工作的一种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兼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的知识产权,认真履行兼职协议。兼职所得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中兼职,可以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联系、中介机构中介等多种方式实现。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向所在单位报告备案。 第七条 拟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事先经所在单位同意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涉及国家和单位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所承担的工作在保密期限内的; (二)技术业务骨干正在承担科研攻关项目的; (三)承担国家和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员; (四)兼职时间与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有冲突的; (五)因兼职可能造成本职工作不能圆满完成或受到较大影响的。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签订兼职协议。单位推荐兼职的,由单位或个人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个人联系或通过中介机构中介兼职的,由个人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 第九条 兼职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兼职期限、报酬、保密事项、成果归属,以及因兼职而造成的工伤费用的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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