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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0-11-10
【法律文号】:渝人发[2000]161号 【执行日期】:2000-11-10
重庆市人事局
渝人发[2000]161号
【字体: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作用,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适应西部大开发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是指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不违反本单位劳动纪律并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国家和单位技术、经济及名誉合法权益的提前下,有偿承担其他单位工作的一种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兼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的知识产权,认真履行兼职协议。兼职所得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中兼职,可以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联系、中介机构中介等多种方式实现。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向所在单位报告备案。
  第七条   拟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事先经所在单位同意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涉及国家和单位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所承担的工作在保密期限内的;
  (二)技术业务骨干正在承担科研攻关项目的;
  (三)承担国家和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员;
  (四)兼职时间与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有冲突的;
  (五)因兼职可能造成本职工作不能圆满完成或受到较大影响的。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签订兼职协议。单位推荐兼职的,由单位或个人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个人联系或通过中介机构中介兼职的,由个人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
  第九条   兼职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兼职期限、报酬、保密事项、成果归属,以及因兼职而造成的工伤费用的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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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的通知
·关于联合举办2008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关于劳动保障系统2008年行风建设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统计指标体系》及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实行月报制度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
·关于变更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有关报表的通知
·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通知
·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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