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保证工资及时兑现。财政直接支付工资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人行成都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工资改革的通知》(川财行〔2000〕74号)及其相关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从2000年10月起对教师工资实行直接支付。对于乡镇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有困难的,应改为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财政困难县保障工资支出的能力。各市(地、州)财政要调剂部分财力,建立对所属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制度,帮助县乡克服财力不足的困难。同时,省财政也将视财力情况适当集中资金重点增加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补助,支持各地确保工资兑现。由于乡镇欠发工资的情况比较突出,各县(市、区)工资发放时间要先乡镇后县本级,优先保证教师工资足额发放。 六、精减政府机构和人员,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各地要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按规定调整和精减机构,特别是在乡镇除少数必须单独设立的办事机构外,其他办事机构可根据职能和业务相近的原则合并设立。严格各项行政事业编制管理,按有关规定清退各种临时工(合同工)和招聘人员。结合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工资办法,清理财政供养人员,严格控制财政供给范围,对超编人员,财政一律不供经费。严格审核工资项目及标准,杜绝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工资、补贴等现象。 七、加强工资支出的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制度。从2000年8月起,各级财政部门每月(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表并将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工资发放情况作专题报告。对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逐级考核制度。凡是拖欠职工工资的地方,同级财政不得安排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出省考察经费和修建楼、堂、馆的支出,不得安排小汽车、移动通讯和高档办公设施经费;如有上述情况发生,上级财政要酌情核减财力补助和专项拨款补助。特别是对于不按规定将上级补助的转移支付资金、财力困难补助首先用于工资性支出的地方,上级财政将扣减对有关地方的各项财力补助和专项拨款补助。对在工资发放问题上隐瞒实情不报、弄虚作假、误导上级决策,并酿成不安定因素,影响稳定大局的,将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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