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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10-30
【法律文号】:川府发[2000]43号 【执行日期】:2000-10-30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府发[2000]43号
【字体:  
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在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同时,加大生产要素特别是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力度,激励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紧密围绕社会生产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大力实施"科教兴川"战略,推动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向企业化方向发展,促进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入市场分配机制,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按技术要素的科技含量和对生产发展、经济效益的贡献率,合理体现其应有价值;要有利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保护,有利于在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有利于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要合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
      二、政策措施
      我省事业单位(不含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一次性分配、多次分配或按年度收益分配;可用现金分配,也可用股权、期权等方式分配。提倡对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科技人员采取股权等方式分配,以促进科技人员与生产企业更紧密地结合。对技术要素参与分配采取以下措施:
      (一) 事业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其专利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作价入股的职务技术成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完成人员,可享有不低于该技术成果入股时所占股份中20%的股份。高新技术成果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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