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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12-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0-12-18
云南省人民政府
【字体: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
  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 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 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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