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主管全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为负责所属管辖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五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 (一)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三)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在甘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 (一)地、市、州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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