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定; (二)起草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卫生、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审定。 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组织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和日常财务核算; (三)负责医疗保险方面报表的汇总填报; (四)处理职工有关医疗保险查询、办理医疗保险的有关证件、转诊、转院及特殊治疗、用药等方面的审批。 第七条 定点医院应设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 (二)负责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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