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受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向省医管办按期报送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项报表; (六)办理本单位与医改有关事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医疗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 (三)负责按时足额上缴医疗保险费用;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做好个人医疗帐户的年度结算计息工作; (五)及时做好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上报工作; (六)负责办理职工医疗费用申报拨付手续; (七)办理本单位涉及医疗保险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由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缴纳。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