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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3
【法律文号】:青政[1997]04号 【执行日期】:1997-1-3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政[1997]04号
【字体:  
《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和《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结余基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工作调动,个人医疗帐户随人转移。
       (一)职工调离本省,凭调动证明到省医管办办理注销、转移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结算到调离月份,随同转移或一次性付现。
       (二)职工在省内调动,由接收单位到省医管办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到医管局办理审核手续,并交回《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由省医管办保管。职工重新就业时,由单位及时续办医疗保险手续。
       (四)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金额按《继承法》规定实施继承,用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其就医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由专项安排的医疗基金支付,专项医疗基金若有超支,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按每人每年1000元建立个人专用医疗帐户,就医时先由个人专用医疗帐户支付,节约归已。
      第二十三条   省医管办为医疗保险对象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核发《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手册由职工本人保管,用于在定点医院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时记帐支出。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均用于记载个人医疗帐户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由单位缴纳按比例记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按季度分次记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医疗帐户不予记载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医管办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剂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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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乐都等7县2005年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五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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