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年末余额,按本年度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就医所需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由职工个人自付,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度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并采取分段累加计算,其自付比例为: 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5%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自负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超过30000元的部分,由省医管办、用人单位、定点医疗单位、个人分别负担40%、30%、15%、15%。 第二十九条 对大型医疗设备诊断检查,治疗、特殊用药等按不同情况规定报销负担比例: (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做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等大型仪器、设备检查,其费用由本人另行负担20%,直线加速器、体外碎石、肾透析等治疗,其费用由本人另行负担10%;然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做器官移植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负担35%,个人负担15%;需安装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的,国产器官费用先由用人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10%,进口器官费用先由用人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40%。然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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