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险费的核算以历法年度为准。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管办向定点医疗单位追回不合理费用,视情节轻重,对其通报批评,加处同等金额罚款,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可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诊治、记帐不验证或弄虚作假,将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急性病3-5日量,慢性病7-10日量,长期服药的如结核病、糖尿病10-20日量),或同次门诊开两张或两张以上相类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给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批零差价规定计价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将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并将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职工权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及其它违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七)擅自超出《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开药的; (八)对病员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 第四十六条 定点药品销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管办向定点药品销售单位追回不合理费用,加处同等金额的罚款,视情节轻重,对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可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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