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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3
【法律文号】:青政[1997]04号 【执行日期】:1997-1-3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政[1997]04号
【字体:  
《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和《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险费的核算以历法年度为准。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管办向定点医疗单位追回不合理费用,视情节轻重,对其通报批评,加处同等金额罚款,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可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诊治、记帐不验证或弄虚作假,将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急性病3-5日量,慢性病7-10日量,长期服药的如结核病、糖尿病10-20日量),或同次门诊开两张或两张以上相类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给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批零差价规定计价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将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并将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职工权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及其它违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七)擅自超出《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开药的;
      (八)对病员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
      第四十六条   定点药品销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管办向定点药品销售单位追回不合理费用,加处同等金额的罚款,视情节轻重,对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可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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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乐都等7县2005年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五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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