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缴费率原则上为本单位上年度实发职工工资总额的10%。在改革起步时,各州、地、市、县(市),可根据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确定征缴比例。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医疗费用水平适时调整。 (二)职工个人缴费: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 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费来源: (一)行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按照财政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由财政负担。 (二)差额预算管理的其它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负担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三)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 (四)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退(离)休人员从劳动保险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 凡列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都要向同级医疗保险机构报送《青海省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申请表》和《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由各级医疗保险机构核定缴费基数。当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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