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各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州(地、市)、县(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亦应报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试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省级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指无工资待遇的)等,均由其用人单位统一到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管办)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三条 计划内在校大学生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 第四条 中央驻青事业单位应参加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组建省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成立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担负行政管理职能;下设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办医疗保险业务和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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