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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11-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0-11-13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促进我省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我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政事分开和推进事业单位向社会化方向发展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理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加快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进事业单位的发展。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思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使部分事业单位企业化,部分事业单位服务社会化,规范事业单位管理,切实减轻财政负担;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推行聘用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成长的用人机制;通过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方式,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整体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一)合理划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责。原已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但以事业性工作为主的政事合一的单位,在将其行政职责划归有关行政部门后,成建制地转为事业单位;对个别政事职责联系紧密、一时难以一步调整到位的,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继续承担某些行政职责,但要逐步过渡,实现政事彻底分开。
  (二)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监督检查、班子建设、国有资产监管、指导服务。事业单位通过法人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人地位,行使内部管理的自主权。其内部的业务、行政管理和人员使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劳动分配、财务管理等,由事业单位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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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聘请张丽红等43名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通知
·关于对第二届青海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优秀选手晋升职业资格的决定
·关于授予第二届青海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刘金河等12名获奖选手“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决定
·关于在全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系统中聘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通知
·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
·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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