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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12-12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5〕436号 【执行日期】:2005-12-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5〕436号
【字体:  
关于对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二00四一月一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二00四年一月一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请示》(吉劳社医字〔2004〕2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996年10月1日前(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前)发生工伤没有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死亡的,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由你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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