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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5-12-27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5]176号 【执行日期】:2005-12-27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劳社养发[2005]176号
【字体:  
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解决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05]2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 第4款规定,应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自《指导意见》实施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新当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第一个月收入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费按以下标准按月缴纳: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
  (二)失业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1.5%、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个人缴纳3元;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4%提取,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补充医疗保险;
  (四)职工生育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0.8%缴纳,个人不缴费;
  (五)工伤保险缴费由街道办事处按行业类别一类的行业基准费率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计算缴费金额。个人不缴费。
  四、社区专职工作者本人月平均收入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收入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收入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上一年本市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遇有国家及本市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时,统一调整。
  五、街道办事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原渠道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代为扣缴。社会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在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开户办理。
  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待遇确定,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待遇确定,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市政府第68号令颁布、根据2003年市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市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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