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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7-26
【法律文号】:闽劳社文〔2004〕288号 【执行日期】:2004-7-26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文〔2004〕288号
【字体:  
转发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厅(局)、总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今年下半年选择2-3个管理健全、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试点。要加强试点的组织领导,并指导企业成立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分管技术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有关专家和考评员组成,负责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试点实施工作。
  二、在试点工作中要指导试点单位按照管理上实行统一标准框架、企业组织考核、鉴定机构督导的原则,采取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业绩技能鉴定的评定方法。重点考核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三、要规范试点单位考核评价试点工作程序。1、在企业内部公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组织员工个人申报。3、进造成果业绩考核认定,并予公示。4、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督导和验收。5、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或签证或证书(文件)。
  四、关于申报各职业技能等级的年限条件。有标准的按有关标准执行,没标准的。暂按初级工3年、中级工5年、高工10年执行,技师、高级技师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2〕25号)执行。对心智技能型和社会年轻化服务型、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人员和有突出业绩人员的申报年限条件,经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公示后,可适当缩短年限。
  五、关于考评合格人员资格认定。经考核评价合格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评价做到社会和业内认可,按照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要求,大力推进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
  各地试点中的问题,请径向省厅职业培训处报告
  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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