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各民办技工学校: 为加强民办技工学校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规定;按照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函〔2004〕107号和闽劳社文〔2004〕211号文件的要求,省劳动保障厅在民办技工学校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之前,将组织对民办技工学校办学督导评估,现制定《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办学督导评估细则》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和各民办技工学校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办学督导评估细则(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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