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法律法规及概念 第一节 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节 概念解释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统筹的中央属行业及其职工,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含中央属行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缴费人。 二、本业务规程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简称为社会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称为社保经办机构。 四、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指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 范围及受理机关 一、登记范围、时间 (一)缴费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三)缴费人符合社会保险登记终止条件的,应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二、登记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