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福建省人事厅、财政厅、老干部局《关干部分原行政19政以下离休干部离休费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79号)有关"1985年工改前行政19、20级的离休干部1993年工改未按正科级增资办法增加离休费,行政21级及其以下的离休干部未按副科级增资办法增加离休费的,可分别按正科、副科级增资办法增加离休费,其各项津贴,补贴也分别比照正科、副科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原规定资金渠道解决"的规定,现就增加离休费的支付渠道明确如下: 1、已纳入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其养老金统筹文件项目内调整增加的养老金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支付。 2、请你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的三个月内前往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上述人员的待遇调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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