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内办[2003]49号,以下简称《通知》)、《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在宏观调控和增加就业岗位方面进行统筹安排,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整个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发[2002]12号、省发[2002]15号文件和国办《通知》、劳动保障部《意见》精神,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的总体规划,在分析就业形势,制定就业计划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在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的工作中,相应推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职业岗位;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统筹安排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防止招聘中的各种歧视,保障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全面推行技术性职业工种的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创造市场就业公平竞争和择优录用的良好环境。劳动保障部门在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内,要配合教育部门,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毕业半年后,重点做好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 二、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可以激发他们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拓出更新更广的就业领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会同教育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根据需要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建功立业。要集中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搜集一批创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帮助。同时,对准备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后续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符合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要及时指导帮助他们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在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等服务,解除他们自主就业的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