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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6-2
【法律文号】:苏劳社就[2003]14号 【执行日期】:2003-6-2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就[2003]14号
【字体: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问题的答复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最低工资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锡劳社[2003]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规定,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鉴于社会保险应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对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超过失业人员失业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应按前款规定重新核定调整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三、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应按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当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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