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坚持把再就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工作来抓,紧紧围绕再就业抓好抓实,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主导作用,加强同各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寒、暑期时间,利用技校、中、高职院校等各种培训资源,承担为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任务,加大再就业培训的工作力度,确保再就业培训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1]14号)的要求,目前各市都已确定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对已挂牌的定点单位,要进行复核评审,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新增定点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再就业培训工作实际,认定一批具有一定培训规模、培训质量较高、培训后就业率较高的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各地现已确定的定点单位,请于7月底前报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 三、切实加强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的管理工作。各地对定点单位要建立复核评估制度,及时掌握各定点单位再就业培训及培训后再就业情况。定点单位由省厅颁发统一制作的“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铜牌。各地每年年终要认真开展定点单位的复核评估认定工作,同时将再就业培训及评估认定情况报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四、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的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全面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制定详细的创业培训工作计划,列入年度就业工作目标的考核,强化创业促就业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适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第三产业、社区服务、开办中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创业培训模式,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五、原《再就业培训及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综合情况表》(苏劳社规划函[2003]1号)为半年报,现根据劳动保障部要求,为及时掌握各地就业培训情况,从今年下半年起改为季报,请于每季度末10日内上报,其他事项仍按原文件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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