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苏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10-8
【法律文号】:苏办[2003]31号 【执行日期】:2004-1-1
江苏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苏办[2003]31号
【字体:  
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0]61号)精神,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结合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实行医药费统筹的范围:
  (一)在宁省部属企业的离休干部;
  (二)在宁省部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第三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管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工作。其所属的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集、支付和日常管理。
  省地税局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征收。
  省财政厅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财政管理。
  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有关管理工作,对医药费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原则上按照离休干部上年度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考虑当年增减因素,确定缴费标准,统一筹集。具体筹集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测算的结果确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按照确定的筹资标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于每年分两次(即1月底和7月底)按照当年筹资标准和本单位离休干部人数,将医药费统筹资金缴至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省属单位缴纳医药费统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协调解决。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解决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等部门审核,由省财政厅核定后给予补助。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2008年下半年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就业促进法》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在农村劳动力中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