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0]61号)精神,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结合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实行医药费统筹的范围: (一)在宁省部属企业的离休干部; (二)在宁省部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第三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管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工作。其所属的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集、支付和日常管理。 省地税局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征收。 省财政厅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财政管理。 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有关管理工作,对医药费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原则上按照离休干部上年度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考虑当年增减因素,确定缴费标准,统一筹集。具体筹集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测算的结果确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按照确定的筹资标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于每年分两次(即1月底和7月底)按照当年筹资标准和本单位离休干部人数,将医药费统筹资金缴至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省属单位缴纳医药费统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协调解决。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解决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等部门审核,由省财政厅核定后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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