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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3-12-30
【法律文号】:苏劳社医[2003]9号 【执行日期】:2004-1-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劳社医[2003]9号
【字体:  
关于印发《贯彻<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缴纳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协调解决。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解决有困难的;可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等部门审核,由省财政厅核定后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接划入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部属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第六条   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改制为企业或撤销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年确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缴纳10年医药费统筹资金。
  第七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列支渠道:事业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医疗费”科目中列支; 企业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中列支。
  第二章   医疗待遇
  第八条   离休干部用药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
  第九条   离休干部检查、治疗范围参照苏劳医[1999]17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诊疗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离休干部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费用部分报销:
  (一)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包括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和食道支架等体内置换的材料及人工器官)和使用一次性医用贵重材料,按国产价格报销;没有国产价格的,按进口价格的60%报销。
  (二)因病情需要,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冠心病系列诊治技术(包括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气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搭桥术)以及风心病瓣膜置换术的医疗费用暂参照苏卫健(89)第3号,苏财行(89)29号《贯彻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
  (三)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享受厅局级医疗乘车待遇的离休干部以及享受厅(局)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住干部病房,床位费最高限报70元/日,其他离休干部床位费最高限报35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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