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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3-12-30
【法律文号】:苏劳社医[2003]9号 【执行日期】:2004-1-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劳社医[2003]9号
【字体:  
关于印发《贯彻<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经批准转外地就医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5%。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一)出国或出境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除急诊外未经批准在本人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
  (三)医疗证历、卡转借他人使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检,所需费用由省医保中心在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三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凭《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医疗卡》(以下简称《医疗卡》)和《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证历》(以下简称《医疗证历》)到本人定点医院(包括省级机关公费医疗定点的专科医院)就医。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先由其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离休干部在省级机关公费医疗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三家医疗机构定点就诊。其中也可选择本单位一家医疗机构(须是报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备案的)就医,就医费用作零星报销处理。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再按规定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病情稳定后应转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院就医,需经本人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经治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填写“转院就医申请单”,院医保办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备案。转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再按规定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需经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经治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转外就医申请单”院医保办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批准。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再按规定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需短期居住外地(一年以内)的,由本人填写“异地就诊申请单”,其所在单位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备案。异地就诊的医药费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再按规定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其居住外地期间,本人的《医疗卡》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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