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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3-12-30
【法律文号】:苏劳社医[2003]9号 【执行日期】:2004-1-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劳社医[2003]9号
【字体:  
关于印发《贯彻<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外地(一年以上)的离休干部,需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诊手续,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先由本人现金(医疗备用金)支付,再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二十条   患晚期癌症、各类瘫痪卧床不起、重度肝硬化腹水、骨折牵引等符合住院条件但不便住院的离休干部,可设家庭病床。由经治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填写“家庭病床申请单”,院医保办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备案。家庭病床每期不超过3个月,超过时间需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做CT、核磁共振、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电子彩色内窥镜、动态心电图等费用较高的特殊检查(二百元以上的检查项目),应由定点医院经治医师填写“特殊诊疗申请单”,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第二十二条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器官移植,实施冠状动脉搭桥、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等检查、治疗及使用进口一次性医用贵重材料,需凭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离休干部《医疗卡》、《医疗证历》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凭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医疗卡》注销手续,其《医疗卡》和《医疗证历》停止使用,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导致《医疗卡》被他人使用发生的医药费,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四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本着方便就医,保障医疗的原则,在离休干部门诊、检查、住院、用药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处方限量管理,即:每次处方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特殊情况不超过15天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目录》范围外药品和提供《诊疗范围》外的诊疗服务时,须事先征得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所发生费用由离休干部自付。医疗机构在门诊或住院结账时需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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