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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3-12-30
【法律文号】:苏劳社医[2003]9号
【执行日期】:2004-1-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劳社医[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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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实时向省医保中心传送离休干部发生的各项费用资料。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应单独列账,门诊处方和住院明细结账清单单独保管,以备审核。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结算单位以及“特殊诊疗申请单”存根联报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暂按省级机关公费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对符合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月予以结算。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一经核实,省医保中心不予支付或扣回违规金额,相关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一)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认真核对证件,导致他人冒用、转借所发生的费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超正常大剂量配药和医院工作人员盗用离休干部的《医疗卡》所发生的费用;
(三)未经物价、卫生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及分解收费等发生的费用;
(四)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病案记载与报送省医保中心结算清单内容不相符的费用;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离休干部异地就医或急诊等发生的由本人垫付的医药费,可凭病历资料、处方(急诊处方)和有效发票(住院的要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由单位统一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医保中心设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专项支出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设立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按照医药费统筹资金的40%划入,其余部分为统筹基金。易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外地(一年以上)的离休干部由省医保中心将应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的50%发给本人,作为医疗备用金。
第三十三条
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基金只限用于支付本人符合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个人帐户当年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的40%作为保健费于次年3月31日前发给离休干部本人,其余并入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结算的起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四条
省医保中心建立医药费统筹基金支出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统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省劳动保障厅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统筹资金开支范围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单位,需继续关心离休干部的身体健康,指派专人为其就医及医药报销提供服务,及时将离休干部人数及有关变更信息报省委老干部局、省医保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老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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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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