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论坛
|
HR考证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HR工具搜索
劳保数据查询
合同
加班工资
社保
养老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
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税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3-12-30
【法律文号】:苏劳社医[2003]9号
【执行日期】:2004-1-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劳社医[2003]9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印发《贯彻<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制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2003]31号),特制定《贯彻<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贯彻《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以下简称“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制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2003]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统筹对象与资金筹集
第一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的范围及对象:
(一)在宁省部属企业的离休干部;
(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宁省部属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凡属上述范围对象的单位离休干部都要参加医药费统筹。
第二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筹资标准,按照离休干部上年度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考虑增减因素,由省劳动保障厅商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确定。
省医保中心于每年第四季度对下年度征收标准提出意见。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收缴办法:
(一)统筹单位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的10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报截止于上月末的离休人员情况资料;
(二)省医保中心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的15日前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提供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离休干部人数、筹资标准及人员情况的数据盘等资料。
(三)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的27日前将统筹资金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向省医保中心反馈收缴情况。
第四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筹资标准和单位离休干部实有人数于每年12月20日前缴纳次年上半年的统筹资金,6月20日前缴纳下半年统筹资金。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管理实行先缴纳后使用的办法,参加统筹的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统筹资金。
本文共
5
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