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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3-12-30
【法律文号】:苏劳社医[2003]9号 【执行日期】:2004-1-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劳社医[2003]9号
【字体:  
关于印发《贯彻<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制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2003]31号),特制定《贯彻<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贯彻《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以下简称“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制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2003]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统筹对象与资金筹集
  第一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的范围及对象:
  (一)在宁省部属企业的离休干部;
  (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宁省部属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凡属上述范围对象的单位离休干部都要参加医药费统筹。
  第二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筹资标准,按照离休干部上年度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考虑增减因素,由省劳动保障厅商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确定。
  省医保中心于每年第四季度对下年度征收标准提出意见。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收缴办法:
  (一)统筹单位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的10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报截止于上月末的离休人员情况资料;
  (二)省医保中心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的15日前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提供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离休干部人数、筹资标准及人员情况的数据盘等资料。
  (三)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的27日前将统筹资金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向省医保中心反馈收缴情况。
  第四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筹资标准和单位离休干部实有人数于每年12月20日前缴纳次年上半年的统筹资金,6月20日前缴纳下半年统筹资金。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管理实行先缴纳后使用的办法,参加统筹的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统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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