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2-28
【法律文号】:苏劳社鉴[2003]3号 【执行日期】:2002-2-28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鉴[2003]3号
【字体:  
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和省厅《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鉴[2001]8号)精神,我省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稳步推进,在扩大范围、规范程序、统一鉴定方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进一步完善技师社会化鉴定制度,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现就我省开展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破格条件的掌握
  1.有国家技师标准的职业,按照具体标准要求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没有国家标准的技师申报条件,必须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没有国家标准的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必须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
  2.破格申报条件原则上是逐级破格。符合技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在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不受年限限制破格申报;符合高级技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在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不受年限限制破格申报,工作业绩与成果等特别优异者,报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可越级破格。
  二、技师社会化鉴定方式
  1.省政府公布的95个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中国家职业标准,鉴定规范,考核试题等基础条件较为完善的职业,其技师职业资格鉴定。按照“以考为主,考评结合”的原则,鉴定方式分为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即按照技师资格标准的要求,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综合评审是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工作业绩与成果、潜在能力、技术素质、传授技艺等方面。
  2.全国或省统考的新职业的技师职业资格鉴定,按照“以考为主”的原则,实行由劳动者个人申报,社会定点组织统一鉴定,鉴定方式为技能鉴定。技能鉴定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
  3.对于暂无国家或省技师标准的职业(工种),省将组织制定相应的评审条件和编制考核试题。技师职业资格鉴定按照“以评为主,以考为辅”的原则,鉴定方式分为综合评审和“四新”内容的考核,综合评审主要对日常工作能力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工作业绩与成果、潜在能力、传授技艺等方面;“四新”内容的考核主要考核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技师社会化鉴定的工作要求
  1.为推动技师社会化鉴定工作的稳步开展,确保鉴定质量,各地、各行业部门要认真掌握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的要求,熟悉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的具体程序,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技师社会化鉴定的总体实施方案和每个职业(工种)的考核方案,并报省职业鉴定中心备案。
  2.各地要合理选择具备条件的技师职业资格鉴定所(站),定点承担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鉴定任务。综合评审由各鉴定中心组成考评小组,采取审阅申报材料,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3.各地要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务管理,规范鉴定程序,提高鉴定质量,努力使技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达到公正、科学、规范的目标。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
·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我省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定江苏省南京汽轮电机厂技工学校为市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决定
·关于认定江苏省南京汽轮电机厂技工学校为市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决定
·关于组织实施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